(2017)鄂0102财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艳辉、邹勇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艳辉,邹勇文,饶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141-1号申请人吴艳辉,女,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邹勇文,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申请人饶俊玲,女,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申请人吴艳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勇文、饶俊玲银行存款人民币2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17)鄂0102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邹勇文、饶俊玲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66号颐和丽晶B2栋3单元31层1室房屋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吴艳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邹勇文、饶俊玲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66号颐和丽晶B2栋3单元31层1室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艳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邹勇文、饶俊玲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66号颐和丽晶B2栋3单元31层1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吴艳辉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39号统建大江园南苑二期14栋1层17室的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