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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龙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龙秋云,陆清云,桂林建禹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3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南环路8号。负责人黄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龙秋云,女,瑶族,1985年8月2日生,住广西灌阳县。被执行人陆清云,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生,住广西灌阳县。被执行人桂林建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毅峰路20号迪奥特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龙秋云、陆清云、桂林建禹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因被执行人桂林建禹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