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2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贾士勇、张路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士勇,张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2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士勇,男,1950年5月16日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张路林,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灵寿县。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冀0126执2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69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路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6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 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欣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