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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杨素花与赵帮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花,赵帮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852号之一原告:杨素花,女,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赵帮好,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杨素花与被告赵帮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杨素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素花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