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杨素花与赵帮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花,赵帮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852号之一原告:杨素花,女,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赵帮好,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杨素花与被告赵帮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杨素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素花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