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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余成龙与刘丽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成龙,刘丽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1259号原告:余成龙,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刘丽娜,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余成龙与被告刘丽娜返还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余成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成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成龙负担。审判员  常永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心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