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余成龙与刘丽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成龙,刘丽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1259号原告:余成龙,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刘丽娜,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余成龙与被告刘丽娜返还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余成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成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成龙负担。审判员 常永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心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