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小卿、甄玉香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卿,甄玉香,李立甫,甄沙沙,甄伟亚,甄美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26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卿,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甄玉香,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郑双林、齐峰,河北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立甫,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已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甄沙沙,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已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甄伟亚,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已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甄美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已取保候审。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小卿、甄玉香、李立甫、甄沙沙、甄伟亚、甄美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冀0184刑初第2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小卿、甄玉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6年2月,被告人王小卿组织、雇佣甄玉香、李立甫、甄美兰、甄伟亚、甄沙沙等人,先后在河北省定州市、新乐市东王镇楼底村,冒充中国收藏家协会工作人员的名义,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欺骗客户购买假的毛某金镶玉、毛某玉碗等物品,经快递公司邮寄上述物品给客户以骗取钱财。截止案发时上述被告人共作案71起,诈骗总金额125610元。被告人王小卿作案37起,诈骗金额69530元,其中顺风快递30起,诈骗60940元,邮政快递5起,诈骗金额4920元,圆通快递2起,诈骗金额3670元。被告人甄玉香作案26起,诈骗金额42680元,其中顺风快递25起,诈骗金额39690元,邮政快递1起,诈骗金额2990元。被告人李立甫作案5起,诈骗金额8940元,其中顺风快递4起,诈骗金额5960元,圆通快递1起,诈骗金额2980元。被告人甄沙沙通过顺风快递作案1起,诈骗金额2980元、拨打诈骗电话2300余人次。被告人甄伟亚通过顺风快递作案2起,诈骗金额1480元、拨打诈骗电话2000余人次。被告人甄美兰拨打诈骗电话950余人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后上述六名被告人被传唤至新乐市公安局接受讯问。2、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证明提取数据纸、电话机、手机、笔记本等物品。3、调取证据清单:快递签收:签收金额2980元、680元、2990元,证据持有人张某。快递签收:代收金额1680元、280元、280元、1680元、1000元、2990元,证据持有人邮政速递。快递签收:甄美兰:2件未签收;甄伟亚:代收金额980元、500元,8件未签收;李立甫:代收金额1000元、1000元、980元、2980元、10件未签收;甄沙沙:代收金额2980元、8件未签收;王小卿:代收金额1680元、1580元、1680元、1680元、2500元、1680元、300元、1980元、280元、1980元、2980元、1980元、1380元、3980元、1500元、2990元、2800元、2990元、500元、300元、2990元、1000元、1500元、2990元、1980元、3980元、3980元、800元、1000元、3980元、20件未签收;甄玉香:1680元、1000元、1680元、400元、1680元、2000元、2990元、800元、1500元、1000元、2000元、2990元、1500元、580元、990元、2990元、990元、2990元、2990元、1500元、990元、490元、990元、990元、1980元、25件未签收。证据持有人河北顺丰速运。快递签收:宅急送1件,未签收。证据持有人宅急送。4、证明:快递单号:528013272880,经查询中通快递官网该快递系代收货款,客户未签收。无极县中通快递,2016年5月11日。5、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笔记本六本,特征:王小卿、甄玉香、李立甫、甄沙沙、甄伟亚、甄美兰,证明六名被告人给被害人拨打电话、收货款等情况。6、甄沙沙、甄美兰、甄伟亚、甄玉香、李立甫、王小卿户籍信息。7、工作说明:疑似嫌疑人使用的电话,归属地是北京。经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回复:因系统原因只保留三个月通话记录,不能查询到2016年3、4月的记录。河北省通信管理局、电信河北分公司、电信石家庄分公司均不能查询到通话记录。刑警邯邰中队,2016年9月29日。8、证明:新乐市公安局来我公司调取王小卿等人诈骗案的单号签收人、单号时间,因系统存储期限只保留近三个月的信息,故无法查询。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2016年9月23日。9、收藏证书、物品照片、快递单据等。10、王小卿、甄玉香、李立甫、甄沙沙、甄伟亚、甄美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统计。11、被害人陈述(1)睦荣华于2016年7月14日陈述:我是2016年年初接到一个北京的电话,自称是:“中国收藏家协会”说是他们协会的优秀会员,荣获他们优秀会员证书,向我推荐毛某福寿玉碗,并称我购买该产品后,给我一张专项基金补贴卡,之后可以去激活取得5万元现金。之后我就购买了该产品,过了3、4天收到了包裹,里面有两个玉碗,5个证书,一个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个身份证复印件还有一张银行卡,我签收了包裹,把1980元的货款给了快递员。之后我再次和对方联系,想询问他如何激活那张专项卡,发现联系不上了是假的。对方说是中国收藏协会,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京门大厦三段二层,法人姓名罗某。我当时问他怎么知道我信息的,他说我曾经在北京另外一家公司购买过收藏品,他们公司和那家公司信息共享的。我之前在另一家通过快递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买过。这次是顺丰快递,单号:321394092827,寄件人姓名刘,电话:133××××5092,当时我给的快递员现金1980元。当时的银行卡,证书都在。(2)李家优于2016年7月12日陈述:2016年2月17日左右,我接到一个自称是行姓刘的人打来的电话,号码133××××5092,他说是中国收藏家协会会员,有一些毛某金镶玉、毛某玉碗向我推荐,我当时让对他先寄一盒毛某玉碗过来我看一下,他还在电话里说有我的地址的时候先给我寄过来一盒,2月24日左右我接到圆通快递电话,是我一个星期前接到的卖玉碗的,里面有两个玉碗,还有一张珠宝石鉴定证书,写着鉴定结果和田白玉,是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证书,并且里面还有福、寿两幅打印的毛笔字挂轴,当时我看了不太相信,没签收,我当时也没付钱。后来姓刘的给我打电话,问要不要这件东西,我怕上当受骗,就说价钱如果再降低点我就买,这个人就说按680元卖给我。后来我就同意了并签收了付了680元钱给圆通速递工作人员。快递单据我还留着。(3)黄继淑于2016年7月2日陈述:今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我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是北京地区的号码。对方是个女的自称是中国收藏家协会的工作人员,并说我以前在她公司购买过产品,然后介绍她公司的产品,我开始说没钱,不同意购买,最后她又介绍这套毛某金镶玉,并说只有1800元,我仍说不想买将电话挂了。过后连续几天,她又打我电话,仍然推荐这类物品,又说毛某金镶玉一套只要900元,我怕上当,仍不同意,最后一次,这个自称是张萍的女的,又说这套金镶玉只要600元了,并说货到付款,这样我就答应货到了看看再说,过了三、四天,对方说货到顺丰快递公司了,让我拿钱去取货,第二天我到了快递公司看了产品,然后说600元钱我不想要,顺丰公司的人员就和对方联系,我也与对方讨价还价,最后我与对方达成协议,二百元将这套纪念品拿了回去,在讨价还价中对方还威胁我,说如裹不要了就要派人到我家里来找我麻烦,最后二百元就接受了。(4)邵国华于2016年7月14日陈述:2016年春节之后,我一共被骗了三次,共计被骗取4500元人民币。我分别接到两个电话,手机号:17090379864,自称名叫刘某,是中国收藏家协会销售部主任,还有一个手机电话170××××9733自称名叫王静,她自称是大公司的财务主任,这两个人都给我邮寄了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还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是:“中国收藏家协会”。先是王静跟我联系的,给我推荐的“金猴纳福贺岁金镶玉纪念章”,是一套八个,圆形玉片,中间镶金猴图案,售价是1500元人民币,采取货到付款的形式,我买了以后她又给我打电话说我中了大奖,是一等奖88888价格《传世国宝.十二生肖金鼎》,号称采用999.9纯金制作,你要付2000元人民币的税款,然后又给我邮寄来金鼎,是一套十二个金鼎,我接货时付给快递现金,付钱取货。后来不久,那个刘某又给我打电话联系,向我推荐《毛某名画金币大全》是十五枚金币,报价是1500元,也是顺风快递,货到付款。对方电话号码:刘某:17090379864王静7001219733。对方拨打我的电话时,都自报姓名、单位。在被骗过程中,有人以优惠活动哄骗我购买假的毛某金镶玉等物,工作人员与我联系,自称是中国收藏家协会的大单位,不会为几千块钱小钱骗人的,并说这些收藏签收以后,将激活“专项基金补贴卡”里面有2万元以上收藏补助款。当时顺风快递送的货,货到付款共计现金4500元钱。(5)曹某于2016年7月7日陈述:4年到15年我被骗了2万多人民币,2014年我通过电视广告上说有卖清明上河图的我就给电视广告打电话,他们自称是收藏协会的,之后这个收藏协会就给我打电话销售很多商品,说有收藏价值。14年到15年买了中国魂、辉煌中国、12生肖、纪念抗战胜利大阅兵、抗战大阅兵金条,羊年富贵瓶金条、国宝熊猫、第六套人民币测试操、国宝三绝、清明上河图、毛某纪念金条。都是山河邮局邮寄的,都是小公司。每次都是货到付款,把钱给快递员了。(6)夏某于2016年7月7日陈述:我通过电话购买了一些工艺品、收藏品,现在发现被人骗了。2015年开始购买的,我在家看电视频道里有电视购物,销售一些抗战纪念品,有金币、金砖,名画、毛某金镶玉、毛某玉碗等,因我喜欢买收藏品,就打了电视购物上面留的电话号码买了一些。后来不知如何被其他机构知道我喜欢收藏,就常有机构或人员打电话推销,我基本都买。对方电话我记不得了,推销的有:中国收藏家协会、国际收藏、幸福收藏、还有故宫博物馆宣传的等。一般都是电话上交谈,我买的有玉玺、金币、国画、金砖、金条、毛某金镶玉、毛某玉碗。都是快递公司邮寄过来的,有的对方留了姓名,有的没有,都是货到付款。(7)张根年于2016年7月14日陈述:2016年2月,我在家里接到号码是153××××8796归属地为北京的电话,自称是中国收藏家协会工作人员给我介绍一种是长征79周年金条,一种是毛某金镶玉,另一种是庆祝共产党成94周年金条这三种的收藏品都是2980元。我当时选择了毛某金镶玉纪念品并说了我的收货地址。过了几天我收到龙湖镇前胡村顺丰快递的电话,到顺丰快递店拿到一个小箱子里面有五块毛某金镶玉,一根红色笔,两块银币,还有证书,我付给快递员2980元。2016年4月份我又接到之前的这个电话,还是自称是刘某的女子说:“公司有个老客户的活动,毛某玉碗,原价16万8千元,这套玉碗作为抵押品,以5580元抵押给你,一个月之后公司再以原价收回来。如果之前买的毛某金镶玉不想收藏的公司以2980元的价格重新收藏过来,现在收藏品已经寄过来了,抽空去签收一下。”我当时没有回复对方,之后这个叫刘某的多次给我打电话,一直到2016年4月16日顺丰快递给我打电话,我去看了这个收藏品,一个大概长80厘米宽40厘米棕红色皮箱,里面两个玉碗及支架和一副对联,并有一个叫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很多证件。我觉得有收藏价值,就用我侄子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刷了4880元,又支付了700元现金。之后我一直在家等一个月后找刘某以16万8千元的价格收购我买的这些收藏品。我5月16日给刘某打电话已经不接电话了,我觉得被骗了。当时卖给我一套毛某金镶玉、毛某玉碗的女子也自称是中国收藏家协会的叫刘某,都是顺风快递公司邮寄的。(8)柳光华于2016年7月18日陈述:2016年3月,我在自家田里做工,接到一个自称是北京经典收藏品公司的主任,名叫刘某子电话,她推销说他们公司卖的“毛某毛某名画金币大全”有国家专项补贴,购买有40000元专项资金拨给我,以后纪念品还可以拍卖。于是我就买了,过了几天韵达快递打电话通知我去拿,我把2990元现金支付给快递员后拿到了一个包裹,内有一个红色长方形盒子,还有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还一张一级收藏荣誉证书,十五个“毛主席名画金币”,我看颜色觉得不像是真的金,打电话给刘某,接电话的人说不是刘某,我就发现被骗了。(9)陈明亮于2016年7月25日陈述:我平时喜欢收藏常在网上买收藏品,其中毛某金镶玉珍藏版一套十枚我就买过三套。最早的一套是今年3月份左右,当时是对方主动打电话联系我,买了一套毛某金镶玉珍藏版纪念章,一共花了一千多元,对方是通过快递公司寄给我的,货到付款。第二次是今年4月份,我接到北京打来的电话,对方是个女的,她讲她是中国收藏家协会的销售部主任叫刘某。她介绍说中国收藏家协会最近有个收藏爱好者发放收藏补助款的活动,只要能证明我在他们协会买过收藏品就能发五万元补助款,也就是我要买他们一套收藏品。一开始我不相信,对方说会寄相关资料文件过来,货到付款。过了几天,对方通过顺丰快递寄过来一套毛某金镶玉珍藏版的纪念章,单号:922727461473,还有四样东西,一是一张红头文件,开头是“国家收藏协会文件”还有编号是:国藏协发{2016}10号,内容是关于国家收藏基金协会公示“收藏补助款项”的通知,最后的落款是中国收藏家协会和国家收藏基金协会,还都盖了相应的公章,落款日期是2016年4月5日。二是一张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面的注册号是110115015599281,名称是中国收藏家协会,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京门大厦三段二层,法人代表是:罗某,注册资本一亿三千万,公司类型是协会,成立日期时1989年3月18日,营业期限是2005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落款日期是2007年1月24日,盖着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的章。三是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的正反面和工作证复印件,身份证上是一个叫刘某的女的,出生日期是1990年6月8日,住址是:北京海淀区北洼路278号,身份证号,工作证上也是这个女的,写的部门是销售部,职位是主任,编号是000289,四是所谓的专项基金补贴卡,橙色的,专项基金补贴卡卸了农村信用社储存卡,卡号是:62×××05。我打电话给刘某,号码是17710646595、17180034252、17778043763其中一个,我联系到刘某后,她说要我先把收藏品的钱付一下,一共是3980元,我说太贵了没有这么多钱,我让她在五万元补助款里扣除,她说不能这样操作,她问我有多少钱,差的钱可以给我先垫上,后来经过协商,我支付了2999元的货款,是我将现金交给快递员的,我还和刘某说好五万元发给我后会把差额近1000元钱还给她。过了几天我问她补贴款的事,她说问一下财务主任,过了一会刘某打电话给我说想要补偿款到位必须要交10%的税,就是让我再交5000元,我说我没有钱,你们可以从五万元里扣除,哪怕多扣些都无所谓,那个刘某说程序不允许这样操作,还说她可以给我垫3000元,让我付2000元就行,我觉得对方可能是骗子,我就让她把地点告诉我,我就直接去北京找他们付款,对方听我这样讲就把电话挂了,我再打就打不通了,所以我就带着东西到派出所来说明情况了。我一共买了三套毛某金镶玉珍藏版纪念章,一套是今年5月5日购买的也是对方联系的我,货到付款,花了500元,也是顺丰寄过来的,单号是:307497483828.第一次和第三次我觉得没有问题,人家没有附加条件,就是卖了纪念品,不像是第二次又补偿款又交税的,肯定是骗子。1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1)王小卿于2016年4月21日供述:我在新乐市东王镇楼底村租住房屋“打书”,“打书”就是通过打电话推销收藏品,我和甄伟亚、甄美兰、甄沙沙、李立甫、甄玉香一起打书,我找的她们跟着我干,然后推销出去的工艺品除去进货的钱和邮费,剩下的我们对半分。我是从今年2月份开始“打书”的,我先是自己和甄玉香在定州家里干,半个月前我就在新乐市东王镇楼底村租了一户房子,在我们村找了甄伟亚、甄美兰、李立甫、甄沙沙帮我干。我们推销的就是毛某金镶玉、毛某玉碗。我们就是通过电话往外推销,电话里给客户说我们是中国收藏家协会的工作人员,现在我们协会新发行一套毛某金镶玉或者毛某玉碗,现在搞优惠活动,原价9980元,现价看客户情况报一个价格。有客户想要的话,我们就通过快递给客户把货发过去,货到付款,等货款回来了,我再凭发快递单号到快递点收钱。我们给客户打电话都是按照“话术”上面记的说,“话术”就是把我们打电话说的话先记下来,我们打电话的时候就照着上面说,一般价钱可以根据打电话时客户的反应随机调节,客户兴趣高的,我们就多说点,兴趣不高的,我们就少说点,尽量让客户购买。客户的电话是我在QQ上搜索“收藏品数据”,找到一些出售购买收藏品数据的QQ群,加入进去以后买来的,收藏品数据的内容包括人名、电话、地址,数据的价格不一定,有的数据100元10000条,有的数据1块钱5角钱1条,我自己也说不清买了多少条,大概有1、2万条。收藏品都是我到定州市邢邑镇、高蓬镇那边的礼品商店进的货,那边有好多这样的商店,我在好多店里进过货,一般我到了那边就是随意找一个店进货,他们那里的货价格都差不多,毛某金镶玉进价大概二三百左右,毛某玉碗进价大概350元左右。这些东西不是收藏品,是假的,其实都是普通的礼品。一般我通过顺丰快递发货,有些客户地址顺丰快递到不了,我们就改用邮政、圆通快递等其他快递,但是这样的情况很少。我在邢邑村献血点东边的一个快递点发的货,这个快递点可以发各个公司的快递。等客户付款以后,我再到这个快递点凭快递单号收钱。我算着从快递点已经收了2万多块钱,应该还有1万多块钱我还没有去快递点收。因为甄伟亚、甄美兰、李立甫、甄沙沙刚开始干,还没有给她们分钱,只有甄玉香跟我干的时间比较长,已经分了七、八千块钱。剩下的钱我花了一部分,现在还有八、九千块钱在我丈夫的工商银行的储蓄卡上。我手里现在没有毛某金镶玉、毛某玉碗的样品,我都是和客户谈好了,再进现货快递走。我们在楼底村租房里打电话是固定位置,每个人都有一张桌子、电话,我是在西屋卧室,西屋的套间是李立甫,客厅是甄伟亚,客厅套间是甄沙沙,东屋卧室是甄玉香东屋套间是甄美兰。我有一个账本,她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账本,账本上登记着我们推销的每一笔发货的单子,上面打对勾和标注“支”的代表客户已收货并付款,上面打叉的代表客户没有收货,有些单子到货后,客户不想收货了,我们就给客户把价格降低了,“改”后面的价格是最后的价格。快递点是给的我现金。王小卿于2016年4月22日供述:我因为“打书”的事被拘留。我在新乐市东王镇楼底村租的房子是我表姐甄永敏家的,甄永敏不知道我租房子干什么,她一家子都在石家庄或太原市打工,家里没有人。我用来购买“收藏品数据”的QQ号和QQ密码我记不住是多少了,我是用我白色OPPO牌手机登陆的QQ,手机上应该有,密码也记录着,用手机就可以直接登陆我的QQ。我买数据是用的现金交易,一直是在QQ上联系好,约好见面地点我把现金拿给对方,然后对方通过QQ把数据发给我,对方应该是定州人,我不认识对方,我们一般都约在高蓬村村外。我填写快递单时,发货人一般只写刘,电话写我的电话,发货人地址不写,收货人就写客户的名字,电话地址都写客户的,我到快递点收货款都是凭快递单号,快递点查到这个单号的客户付款了,就会把货款给我。(2)甄玉香于2016年4月21日供述:我跟着王小卿来新乐市楼底村“打书”,“打书”就是给客户打电话卖收藏品。我今年2月份在定州市王小卿家干了一阵,在十三、四天前,王小卿在新乐市东王镇楼底村找了一处房子,让我、甄伟亚、甄沙沙、甄美兰、李立甫过来跟着她干。我们卖的是毛某金镶玉、毛某玉碗、毛某名画金币大全,我没有见过这些东西,王小卿就让我们打电话卖这些东西,我根本不知道这些东西是真的假的,我觉得应该是假的。我按照王小卿给我的客户信息给客户打电话,客户信息上有客户的姓名、电话、地址,我打电话给客户的时候就照着王小卿给我的“话术”说,我先冒充是中国收藏家协会的工作人员,我叫刘阳,我们协会发行一套毛某金镶玉或者玉碗或者名画金币大全,现在搞优惠活动,原价一般报6999元也有报16800元的,现价一般看顾客反映报价,有报2000多元的时候,也有报几百块钱的时候。“话术”就是把卖东西时要说的话先写到纸上,等打电话的时候就可以直接照着读。王小卿给我算工钱是按个人卖出去的单子价格,刨除快递费、电话费、客户信息等成本,剩下的和王小卿平分,在2016年3月中旬,王小卿给了我8000元,再以后的我们还没有结账,这8000元我花了一部分,还剩下三、四千块钱在家里放着呢。我一共卖了20件左右的货,大概卖了3万块钱左右。王小卿王小卿是我们的组织者,她负责进货、发货、平时她也打电话,我们只负责打电话,她也和我们一样打电话,她还负责给我们提供客户信息。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账本,都记录着自己发货的每一笔单子,上面登记着客户名称、地址、电话、买的什么东西、价格、快递单号,我笔记本上的标记对勾的代表客户收货付款了的。笔记本上标记叉的代表客户拒收的。(3)李立甫于2016年4月21日供述:“打书”是用电话的方式向对方谎称我们是收藏家协会的,我冒充叫刘某,我们要带着鉴定专家、现金上门收他的藏品,全是免费的鉴定,为了让对方相信,我们先寄过去一套“毛某金镶玉”纪念品价值9980元作为抵押,要求对方支付1980元的保证金,我们过去以后他把东西还给我们,我们再退给其保证金,对方相信后,交了保证金后我们就再也不接他电话了。因为我和王小卿关系不错,到现在还没有说我打出去一套书她和我怎么分成,到现在我一共打出去5套书,但我记不住都给谁打了,在我的账本上记着呢。我们给对方寄纪念品了,是一套“毛某金镶玉”纪念品,假的,不值钱,是老板王小卿采购和寄走的,我们只负责联系,王小卿寄出后在我们的本上写单号,基本上都是顺丰快递。我至今为止一共骗了9个人,5个人已经付了款,4个人是东西寄出去了,尚未收到款,还有一大部分是东西寄出去又退回来了。5个人付了多少款我都在本上记着呢,一个是500元,一个是2980元,两个是1000元,一个是980元,共6460元。那4个尚未收到钱的,两个是每人2980元,两个是每人3980元。我记不清一共联系过多少人,我记不清了,在电话本上用笔画出记号的都是我联系过的。我还没有分到钱。王小卿的娘家和我的娘家挨着住着,我听别人说王小卿打书,我就主动找到他,说想跟她干,王小卿也同意了,十天之前,王小卿把我领到了新乐楼底村那户人家,跟我一块去的还有甄玉香,王小卿给我买了电话机,提供了“话书”,还有联系方式,教了教我们怎么骗,学会了我们就按照“话书”上的话打电话去骗别人,后来甄沙沙、甄美兰、甄某1她们也来了,我们就在一块干,一直到今天被抓。其他供述与王小卿、甄玉香供述一致。李立甫于2016年4月22日供述:王小卿跟我说分成是除了费用我们对半分,我还没分到钱,我们约好一个月一结。我一共干了9天。我没有见过“毛某金镶玉”,我也不是中国收藏协会的工作人员,我们六个人都不是,我就是农民。其他供述与第一次供述一致。(4)甄伟亚于2016年4月21日供述:我通过打电话向外推销假的“毛某金镶玉”,是以中国收藏家协会的员工的身份推销的,我不是中国收藏家协会的员工。我是从上个星期一开始“打书”的,今年我一直在家歇着,没有出去工作,我的同学王小卿给我打电话问我现在干什么呢,我告诉她我在家歇着,然后她就跟我说让我跟着她“打书”,刚开始我没有同意,后来在家实在没意思,我就从上周一到王小卿那开始“打书”。我不知道王小卿她们干了多长时间,我是最后一个去的,王小卿跟我说工资是每月一结,打出去的礼品除去本钱、快递费、电话费后对半分。我还没有支过工资。我记不住我打出去多少,王小卿的笔记本上写着。那种打印的A4纸,我一天能打一张那上面的电话。我们使用的是那种插卡的座机电话,插入的是手机卡,打出去对方显示是010的区号。我使用的“话术”:你好,请问你是某某先生吗,我们这里是中国收藏家协会,关于收藏补贴款的事情你接到通知了吗,对方如果说接到了我们就告诉他这个只能参加一次然后就挂电话,如果对方说没有接到通知,我们就说国家新出台收藏补贴款,由国家支付五万元,如果参加这个收藏补贴款就要先购买中国收藏家协会发行的为了纪念毛某诞辰120周年发行的“毛某金镶玉”,原价9980元,现价2980元、1980元、980元不等,如果购买的话,国家收藏补贴款会随着“毛某金镶玉”一块寄过去,然后就是核对对方的地址。其他供述与王小卿、甄玉香供述一致。甄伟亚于2016年4月22日与第一次供述一致。甄伟亚于2016年5月18日供述:我干了八天,我们周六周日休息,我拨打了2000余人次的电话,我桌子上写有公民信息的数据纸上标的“关机”“不要”“×”“√”是我根据拨打电话的实际情况,客户什么反应我记下来的。甄伟亚于2016年10月12日供述:打×的是客户不接电话和客户不要,打√是打通了电话,客户还没决定要。电话是老板王少卿提供的,我不知道号码。我一天打几个电话我记不清了,大概是打10个号码有3个打通,我总共打了2000余人次电话,打通的有600余人次吧。(5)甄沙沙于2016年4月21日供述:今年农历二月份,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王小卿、甄玉香、李立甫、甄某1我们五个人在大街上碰见,我们几个人说着说着就说到“打书”挣钱,后来王小卿找的楼底的房子,置办了电话等东西,今年的三月初一我们就开始了,后来过了两三天甄某1也找到我们,和我们一起“打书”。我还没有分过钱。其他供述与王小卿、甄伟亚供述一致。甄沙沙于2016年4月22日供述:我打出去一套已经成功付款,还有七、八套客户没付款。与第一次供述一致。甄沙沙于2016年5月18日供述:我干了大约半个月,我每天大约打200多人次电话,总共拨打了2000余人次的电话,我桌子上写有公民信息的数据纸上标的“×”是客户不要,“√”是客户要了,其他的关机空号的就写关机、空号。(6)甄美兰于2016年4月21日供述:我们被查获时在“打书”,就是用打电话的方式冒充中国收藏家协会的骗人钱。就是我冒充中国收藏家协会的刘某,告诉对方现在国务院举办了一个补贴老藏友的政策,跟家电下乡、合作医疗是一个性质的,为了减轻藏友的资金压力,国务院在每个县选取20名符合条件的人给予每人5万元的补贴,同时发行了一套纪念毛某诞辰120周年的“毛某金镶玉”藏品一套,全国统一发行价格是9980元,国务院特批价格是3980元。只要按国务院批准的价格购买了这个藏品,同时我们会寄过去一张银行卡,上面有5万元补贴款,把藏品的收藏证书号码回复给我,我就马上激活那张卡,你就能把5万元补贴款取走。对方购买了藏品后,我们就再也不接他电话了。我说的上述这些事情不是真的,全是骗人的,那套藏品也是假的,根本不值钱。我一共寄出去4个,其中3个本应收4980元,但是人家收到藏品又退回来了,没有付款。还有一个是联系好了,应收3980元,我跟王小卿说了,不知道寄出去没有。其他供述与王小卿、甄玉香供述一致。甄美兰于2016年4月22日供述:我记得我好像是今年4月7日或8日开始跟着王小卿开始“打书”的,是王小卿找的我们,也是王小卿让我们按照“话术”上的话打电话。甄美兰于2016年5月18日供述:我每打一次电话就用笔标记下来,上面标有×”或者“挂了”“不要”等,我都记着呢,我每天打大约100人次,一共干了10天左右,所以就是大约1000人次。甄美兰于2016年10月12日供述:电话纸上的×的意思是客户不要和不接电话,具体分不清。有的接了说不是本人,我就写上不是本人,有的是打错了,有的说没钱,等等情况,我都写进来了。我是今年4月7、8日左右开始干的。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小卿、甄玉香、李立甫、甄沙沙、甄伟亚、甄美兰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卿、甄玉香、李立甫、甄沙沙、甄伟亚、甄美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小卿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甄玉香、李立甫均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甄沙沙、甄伟亚均诈骗数额较小,但分别具有拨打诈骗电话2300余人次、2000余人次的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甄美兰未实际骗得财物,但具有拨打诈骗电话950余人次的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六名被告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小卿在共同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甄玉香、李立甫、甄沙沙、甄伟亚、甄美兰在共同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对其参与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经庭审查明质证和庭后核实,对被告人王小卿的辩护人提出的诈骗数额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该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甄玉香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甄伟亚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系未遂犯、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六名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以从重处罚。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沙沙、甄伟亚、甄美兰均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甄玉香、李立甫、甄沙沙、甄伟亚、甄美兰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卿、甄玉香、李立甫、甄沙沙、甄伟亚庭审后主动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六名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数额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未退赔的货款依法应予退赔。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小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甄玉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立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甄沙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甄伟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甄美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被告人王小卿退赔被害人货物价款59530元。责令被告人王小卿、甄玉香共同退赔被害人货物价款34680元。原审被告人王小卿及其辩护人、甄玉香均上诉提出:量刑重。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卿、甄玉香、原审被告人李立甫、甄某2、甄伟亚、甄美兰诈骗犯罪的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清楚。并有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卿、甄玉香、原审被告人李立甫、甄某2、甄伟亚、甄美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卿及其辩护人、甄玉香均上诉提出:量刑重。经查,上诉人王小卿组织人员进行诈骗活动,上诉人甄玉香积极参与诈骗活动,一审在量刑时对其量刑情节已予以考虑,且原判量刑亦在法定幅度内。故对其上诉理由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然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