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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瑞与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异15号异议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小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凯,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马瑞,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盟温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邱德育,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瑞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对本院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内2921执*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某三套房屋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任红蕾审判员  张朝霞审判员  董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呼秦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