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杰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8刑初42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杰能(曾用名吴杰明),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平和县;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1年1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吴杰能被控故意伤害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40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杰能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4日凌晨4时许,在平和县山格镇大众公园大排档,被告人吴杰能与杨某2因琐事纠纷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杨某2的弟弟杨某1见状便冲上前与吴杰能扭打,双方发生打架。期间,吴杰能持菜刀将杨某1、杨某2砍伤。经鉴定,杨某1、吴杰能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吴杰能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杰能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并提供被告人吴杰能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1、杨某2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现场扣押的菜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现场勘查等笔录,大众公爷大排档监控视频等为证据。提请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吴杰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杰能与杨某2在平和县山格镇大众公园大排档因经营大排档纠纷发生争吵后引起肢体冲突,杨某2的弟弟杨某1见状上前与吴杰能扭打,双方发生打架。期间,吴杰能持菜刀将杨某1、杨某2砍伤。经鉴定,杨某1的面部多个创口累计长度达8.8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杰能的左侧第3.4.5肋骨及右侧第8.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2的面部软组织创、体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杨某1、杨某2出具谅解书,对吴杰能表示谅解。另查明,2008年10月30日,吴杰能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平和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1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7日,吴杰能经电话通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和县山格镇山格村大众公园大排档,以及现场的基本概况。民警对观场进行拍照并提取现场监控录像,对3把菜刀进行扣押。2.监控视频资料说明及接受材,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向杨某2提取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该视频全长1小时9分6秒,时间从2016年6月43时22分41秒至4时31分47秒。视频中女子为杨某2、着白色上衣浅色裤子男子为杨某1,另一名着深色上衣男子为吴杰能(视频中3时58分14秒后吴杰能赤裸上身);该视记录了杨某2与吴杰能争吵、杨某2与吴杰能、杨某1三人打架的过程。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向吴杰能扣押三把菜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某1的面部多个创口累计长度达8.8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杰能的左侧第3.4.5肋骨及右侧第8.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2的面部软组织创、体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5.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杨某1报警,到现场时杨某1、杨某2已经送医,吴杰能仍在现场,后被民警送医。2016年7月27日,吴杰能经电话通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6.谅解书,证实案发后,吴杰能与杨某1、杨某2相互谅解。7.户籍证明,证实吴杰能的基本身份信息。8.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吴杰能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1月9日刑满释放。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4日凌晨,杨某2打电话说她在平和县山格镇大众公园大排档被吴杰能殴打即赶往现场,赶到时见杨某1把吴杰能按在地上,杨某1见其赶到就把吴杰能放开。吴杰能爬起来后检起地上的菜刀要去砍杨某1,其上去劝阻,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并证实大众公园大排档是其所投资让杨某2经营,并答应给杨某250%的股份,因平时叫吴杰能帮忙管理,答应给吴杰能20%股份。10.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4日4时许,其在平和县山格镇大众爷大排档扫地,忽然听到姐姐杨某2大叫一声,其看过去见吴杰能在打杨某2,就跑过去把吴杰能拉开,吴杰能被拉倒在地,其怕吴杰能继续殴打杨某2就拉吴杰能的衣服,吴杰能把衣服脱了往大排档厨房跑,其紧追过去见吴杰能从厨房拿三把菜刀出来,将其中一把向其扔过来被其闪开,后吴杰能一手拿一把菜刀向其追过来,杨某2挡在其和吴杰能中间被吴杰能砍了一刀,其扑上去把吴杰能按倒,什么时候被吴杰能砍伤也不知道。其一直把吴杰能按着并坐在他身上后报警,直到黄某赶过来才把吴杰能放开,吴杰能从地上爬起来又拿刀要砍其,被黄某制止才停下来。11.被害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时30分许,其和吴杰能因大排档的经营发生争吵,吴杰能吵不过徒手打其头部几下,其被打后大喊几声,弟弟杨某1跑过来把吴杰能拖走。吴杰能跑进大排档里面拿三把菜刀出来,把其中一把菜刀扔过来,没有扔到人,然后一手拿一把菜刀向其追砍过来,其脸部被砍伤,杨某1见状跑过来把吴杰能按倒在地并抢下他手中的菜刀。12.被告人吴杰能的供述,供认2015年8月间,黄某在平和县山格镇大众爷公园处投资一大排档,该大排档由杨某2经营,所得利润杨某2和黄某各半,但黄某表示要把大排档赚的钱给其。2016年6月3日,其听黄某说最近大排档生意很好但没赚钱。2016年6月4日2时许,其通过微信询问杨某2为什么生意好却没赚钱,杨某2让其到大排档说。其随后到平和县山格镇大众公园大排档找杨某2,双方因为大排档账目的事发生争吵,杨某2就把桌子上的盘子扫掉,然后又来掐其脖子,其打杨某2手部一下。杨某2的弟弟杨某1跑过来往其身上乱打,其挣扎开跑到大排档厨房拿起三把菜刀,见杨某1就往杨某1身上乱砍,杨某2跑过来制止,其被杨某1按倒在地就向上乱砍,可能砍到杨某2。其刀被杨某1抢走后,杨某1拿刀往其头部和手部乱砍。其被杨某1和杨某2按在地上,直到黄某过来杨某1才将其放开,其爬起来从地上捡起菜刀想要再跟杨某1打架,被黄某拦下制止。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杰能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吴杰能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持械伤人,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2?)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杰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贤平人民陪审员 叶向秀人民陪审员 李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斌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2?)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5?)。(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6?)。(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7?)。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9?),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10?)。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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