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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新与栾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栾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陈新,男,195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剑,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栾伯平,男,195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新与被执行人栾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前述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沈 凯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