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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3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号。机构代码:01144683-3。法定代表人朱爱民,局长。2015年9月29日,本院收到竹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没收范理伟位于竹山县城关镇刘家山村的一处三间两层框架结构住房,本院审查后以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在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中提供社会稳定风��评估材料不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4月20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2017年4月20日,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再次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没收范理伟位于竹山县城关镇刘家山村的一处三间两层框架结构住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内容及材料与第一次申请相同,其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不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竹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胡刚审 判 员  余禄代理审判员  秦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