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台县雨田副食商行、茅婷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雨田副食商行,茅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雨田副食商行,住所地天台县副食品综合批零市场,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L293438356。法定代表人孙明萍。被执行人茅婷婷,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3579号,责令被执行人茅婷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004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茅婷婷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茅婷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立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