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光永与王荣涛、徐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永,王荣涛,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永,地址:本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荣涛,地址:本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徐敏,地址:本市连云区。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光永与被执行人王荣涛、徐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