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周厚国诉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国,徐平,杜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311号原告:周厚国,女,生于1960年8月8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被告:徐平,男,陕西省岚皋县人。被告:杜丰良,男,现年35岁,陕西省岚皋县人。原告周厚国与被告徐平、杜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厚国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厚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厚国负担。审判员 马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