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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周厚国诉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国,徐平,杜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311号原告:周厚国,女,生于1960年8月8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被告:徐平,男,陕西省岚皋县人。被告:杜丰良,男,现年35岁,陕西省岚皋县人。原告周厚国与被告徐平、杜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厚国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厚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厚国负担。审判员  马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