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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家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74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悦,绰号“鸡翅、老黄”,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6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恩平市看守所。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黄家悦在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小岛市场往东安圩路段,贩卖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刘X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可疑毒品甲基苯丙胺3小包共净重1.84克(分别重0.81克、0.75克、0.28克)及手机一台。经鉴定,上述缴获可疑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提请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处理扣押的毒品及手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家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悦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重1.84克,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家悦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纳罚金,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毒品应当销毁,作案工具手机应予没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家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已交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毒品1.84克,予以没收销毁;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均由扣押机关恩平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维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艳玲书 记 员 甄柏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