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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士邦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82行初63号原告王士邦,男,194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州杏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彬,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邦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士邦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士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士邦负担。审 判 长  吴亚红代理审判员  商晶晶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黄欣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