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解峰旺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解峰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11楼。负责人何小东,系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解峰旺,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32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0580.20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665元、执行费8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解峰旺的银行存款66665.2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