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更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成友故意伤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108号罪犯张成友,男,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友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五千三百二十元。被告人张成友不服,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张成友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五千三百二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张成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成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徐际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