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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传珍与丁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传珍,丁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传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印,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艳,女。上诉人吴传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传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吴传珍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传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传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新审判员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秀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