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敏与袁凤利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袁凤利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568号原告:刘敏,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袁凤利,男,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刘敏与被告袁凤利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敏于2017年4月2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鹏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