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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敏与袁凤利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袁凤利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568号原告:刘敏,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袁凤利,男,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刘敏与被告袁凤利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敏于2017年4月2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鹏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