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关永盛、关永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关永盛,关永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6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贵港市桂林路***号东方巴黎写字楼*楼。负责人:陈德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向前,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被告:关永盛,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告:关永毅,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诉被告关永盛、关永毅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关永盛、关永毅已偿还贷款本息并自愿承担相关诉讼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55元,减半收取计362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负担。审判员 陆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蓝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