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白宗峰与王玲玲、欧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宗峰,王玲玲,欧阳艳,王怡静,蔡素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753号原告:白宗峰,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毓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玲,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艳,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王怡静,女,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蔡素心,女,194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白宗峰与被告王玲玲、欧阳艳、王怡静、蔡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宗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白宗峰负担。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立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