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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白宗峰与王玲玲、欧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宗峰,王玲玲,欧阳艳,王怡静,蔡素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753号原告:白宗峰,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毓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玲,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艳,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王怡静,女,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蔡素心,女,194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白宗峰与被告王玲玲、欧阳艳、王怡静、蔡素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宗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宗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白宗峰负担。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立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