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朝阳、李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阳,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李朝阳。被执行人李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91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勇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