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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籍田分理处与晏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籍田分理处,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籍田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镇新华路一段38号。负责人:郭超。被执行人:晏洪,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籍田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晏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双流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晏洪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籍田分理处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5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晏洪的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籍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