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锋诉上海横缔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锋,上海横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3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锋,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横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达路85号5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胡震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岳明,上海横缔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陈锋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3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锋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陈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陈蓓蓉审判员 钱文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