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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书河与郑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河,郑士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622号原告:马书河,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生,住庆云县。被告:郑士德,男,汉族,1970年9月8日生,住庆云县。原告马书河诉被告郑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马书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书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书河负担。审判员  赵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畔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