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书河与郑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河,郑士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622号原告:马书河,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生,住庆云县。被告:郑士德,男,汉族,1970年9月8日生,住庆云县。原告马书河诉被告郑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马书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书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书河负担。审判员 赵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畔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