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更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徐海基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海基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184号罪犯徐海基,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7)霍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基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发现漏罪,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2007)霍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基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徐海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六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2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徐海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海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海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海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徐际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