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毛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19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506号。受理日期:2017年4月12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吴毛虎,男,199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6日0时许,被告人吴毛虎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蚶江镇蚶江村公园路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毛虎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2.7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吴毛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毛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毛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预缴罚金,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毛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毛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