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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汉彬、柳光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汉彬,柳光南,徐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徐汉彬,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柳光南,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徐慧玲,女,1969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汉彬与被执行人柳光南、徐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柳光南、徐慧玲系夫妻关系,外出去向不明,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行春门1幢2-101室、丽水市莲都区西郊廊香11幢1单元102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小区8幢3单元202室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涉及到他项权利抵押,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