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诉袁汉军、袁汉益、王学民金融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汉军,袁汉益,阮荣芳,王学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231号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凤农商银行)。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城新凤街。法定代表人:张存富,系丹凤农商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丹凤农商银行土门支行行长。被告:袁汉军,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被告:袁汉益,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被告:阮荣芳,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被告:王学民,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原告丹凤农商银行诉被告袁汉军、袁汉益、阮荣芳、王学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丹凤农商银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凤农商银行以被告袁汉军作为主债务人已经向原告偿还了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凤农商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丹凤农商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