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58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昌群、何晓红、黄昌海、甘学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昌群,何晓红,黄昌海,甘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58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3001268-7。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昌群,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晓红,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昌海,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甘学华,女,1976年4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昌群、何晓红、黄昌海、甘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20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晓红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