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庄小东与被告刘白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小东,刘白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737号 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刘白鸽,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小东与被告刘白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小东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庄小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小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17.5,由原告庄小东负担。 审判员 苏恬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