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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庄小东与被告刘白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小东,刘白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737号 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刘白鸽,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小东与被告刘白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小东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庄小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小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17.5,由原告庄小东负担。 审判员  苏恬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