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利民与赵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民,赵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保20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民,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赵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王利民与被执行人赵乐离婚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650号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65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