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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为华、梁建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为华,梁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黄为华,男,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梁建军,男,现住南宁市。担保人:梁带娣,男,住南宁市。担保人:杨柳青,女,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黄为华与被执行人梁建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民终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为华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担保人梁带娣、杨柳青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南宁市西乡塘区名下房屋为被执行人梁建军在本案中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梁带娣、杨柳青共同共有的南宁市西乡塘区名下房屋;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国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臻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