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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志胜与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胜,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1302号原告:李志胜,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和顺县青城镇柳科村人,无业,现住和顺县。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368号。法定代表人:郝志亮,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楠,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第十工程处副处长。原告李志胜诉被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李志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胜撤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李志胜负担。审 判 长  贾忠亮审 判 员  赵治国人民陪审员  高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