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志峰、许凯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峰,许凯鑫,许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37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峰,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申请执行人:许凯鑫,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被申请执行人:许盛忠,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16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1.70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许凯鑫、许盛忠的银行存款21.701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