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邱国明、卢雪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国明,卢雪娥,林尾辉,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373号申请执行人:邱国明,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卢雪娥,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林尾辉,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林萍,女,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国明与被执行人卢雪娥、林尾辉、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