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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雄杰妨害信用卡管理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雄杰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24号罪犯黄雄杰,男,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芗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雄杰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缴获的赃物银行卡102张,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黄雄杰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罪犯黄雄杰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黄雄杰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黄雄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卓炜、周超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龙岩监狱民警江芸芳、朱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雄杰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黄雄杰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黄雄杰属于犯金融诈骗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雄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063分。罪犯黄雄杰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雄杰属于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罪犯黄雄杰于2015年9月10日交付监狱服刑,其入监时间只有一年六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年减刑起始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雄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