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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恢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春菊、姚家忱与宋庆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菊,姚家忱,宋庆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50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菊,女,193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在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姚家忱,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职员,现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宋庆贵,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在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王春菊、姚家忱与宋庆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宋庆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秀斌执行员  刘振强执行员  商孟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