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冬福与郑凤仁、刘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福,郑凤仁,刘伏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421-1号原告:周冬福,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郑凤仁,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刘伏媛,女,1964年6月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周冬福诉被告郑凤仁、刘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冬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周冬福负担。审判员 肖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