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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冬福与郑凤仁、刘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福,郑凤仁,刘伏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421-1号原告:周冬福,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郑凤仁,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刘伏媛,女,1964年6月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周冬福诉被告郑凤仁、刘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冬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周冬福负担。审判员  肖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