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兰涛与刘同军、沈治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涛,刘同军,沈治国,李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兰涛,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刘同军,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沈治国,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李庆华,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申请执行人兰涛与被执行人刘同军、沈治国、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商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同军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兰涛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兰涛因本案的案件事实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故本案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2)新商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王永田审判员 胡必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