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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显臣、杨秋宝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显臣,杨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164号申请执行人杨显臣。法定代理人史某。被执行人杨秋宝。申请执行人杨显臣与被执行人杨秋宝之间的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武民一初字第3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1164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存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