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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陈洪革与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革,严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256号原告:陈洪革,男,1968年1月9日出生。被告:严勇,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原告陈洪革与被告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陈洪革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洪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洪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0元,由陈洪革负担。审判员  程佳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