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曹春艳、曹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春艳,曹健,彭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2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春艳,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伟,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健,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轩,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彭晓波,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上诉人曹春艳因与被上诉人曹健及原审被告彭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对上诉人曹春艳的缓交诉讼费申请进行了审查,因上诉人不符合法定缓交诉讼费的条件,本院未批准该申请,并依法向其送达了诉讼收费通知,但上诉人收到诉讼收费通知后,仍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春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波涛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任 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全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