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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蔡凤佳、陈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佳,陈楸,薛雨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1543号申请人:蔡凤佳,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仁,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鸿,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楸,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薛雨晴,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凤佳与被告陈楸、薛雨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凤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楸、薛雨晴价值7612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蔡凤佳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楸、薛雨晴价值7612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案件申请费4326元,由申请人蔡凤佳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