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6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裘小田与陈枝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小田,陈枝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裘小田,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被执行人:陈枝恩,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裘小田与陈枝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枝恩银行存款149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