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辖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红与马贵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红,马贵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女,196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号抚顺尚都*栋*单元**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贵生,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号抚顺尚都*栋*单元**层*号。上诉人赵红因与被上诉人马贵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71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赵红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保利中央公园2号楼3单元1602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马贵生未答辩。经审查,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赵红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因其办暂住证,由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利中央公园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证明,但该证明没有具体的出具时间及赵红在北京市朝阳区保利中央公园2号楼3单元1602室的居住时间。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原审法院鉴于赵红未能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据,以赵红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确定管辖法院,裁定驳回赵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赵红的上诉请求,因其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