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少辉与王建峰、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辉,王建峰,赵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民初1665号原告:杨少辉,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峰,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赵敏,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河南省遂平县。原告杨少辉与被告王建峰、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少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峰、赵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少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拒不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来院。王建峰、赵敏缺席,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王建峰银行账户内转款两笔共计96000元,原告又向二被告出借现金4000元,以上共计100000元。二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杨少辉10万整(拾万元整)借款人:王建峰借款人:赵敏4128231986050816X2015.6.30.”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为凭,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被告应予归还。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答辩和质证,视为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峰、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少辉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建峰、赵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诉。审判员 高 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一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