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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维与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维,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11567号原告王亚维。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宋玉庆。委托代理人王敏琼,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亚维与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维,被告中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敏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维诉称,其与被告于2014年8月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一份,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中登﹒文景时代商铺房。合同签订后,其一次性交纳购房款287962元。合同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但被告截至起诉之日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亦未按照约定交付该房屋且该房屋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1-219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87962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付房款日到被告全部赔付之日利息。其中原告交付房款日到起诉日利息29800元,参照2014年9月至开庭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登公司辩称,其认为合同的效力问题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所签协议中,明确说明了涉案商品房的项目概况和证照情况,原告对涉案项目缺乏预售证的事实是知晓并认可的,项目在房管局备案,可通过房管局查询,可见原告是知晓的。双方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因此原告对合同的风险是预知的,其因明知对交易的发生具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支付房款利息的诉请不应支持,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商字第1-219号《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中登·文景时代项目1层B区219号房,该商品房暂定面积为9.84平方米,单价29264.4元/平方米,总价287962元。协议约定,原告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2014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购房款2万元,2014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购房款267962元,共计287962元。截至本院庭审结束前,该涉案房屋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商品房买卖协议》、收据、被告售楼部大厅相关许可证以及宣传照片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对于证据一、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于证据三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协议、收据、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被告已按照约定收取了原告购房款,故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依法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截至本案庭审结束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商品房买卖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购房款28796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实际占有使用了原告的购房款,本院酌情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购房款287962元自2014年8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亚维与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商字第1-219号《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二、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亚维购房款28796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王亚维该款自2014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怀周审 判 员  方 圆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