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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邰乃俊与江彦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乃俊,江彦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54号原告邰乃俊,男,汉族,1987年7月5日生,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江彦涛,男,汉族,1969年1月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邰乃俊诉被告江彦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乃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0元减半收取29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