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邰乃俊与江彦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乃俊,江彦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54号原告邰乃俊,男,汉族,1987年7月5日生,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江彦涛,男,汉族,1969年1月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邰乃俊诉被告江彦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乃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0元减半收取29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