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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异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谢永健,陈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150号案外人:曾礼贵,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9楼X948。法定代表人:李舫金,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庆兵、陈旭光,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北路火车站广场。法定代表人:谢永健。被执行人: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顺天北路。法定代表人:谢永健。被执行人: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锦滨乡。法定代表人:谢永健。被执行人:谢永健,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陈桃芳,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2015)穗中法执字第3535号申请执行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谢永健、陈桃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曾礼贵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曾礼贵称:其于2008年8月3日与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英泰国际商城第一层A15-036-1911号商铺(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其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收了楼,并交付了税费、房产工本费等办证费用。曾礼贵已享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合同亦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怀化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但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迟迟没有为其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将本已属于曾礼贵等及其他买受人所有的英泰国际商铺房产设立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债务人为湖南省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抵押登记完全未告知曾礼贵,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法院依据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查封涉案商铺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请求中止对上述商铺的执行拍卖。曾礼贵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等。本院查明,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谢永健、陈桃芳、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查明:“……2013年7月4日,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立根[2013]年抵字第[001]号《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约定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立根[2013]年租字第[002]号《售后回租合同》及其附件项下对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义务履行提供房屋所有权抵押担保;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层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全部抵押给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房产已于2013年7月4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权利价值分别为12730000元和67270000元。……”据此,本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向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9038458元、违约金……;二、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谢永健、陈桃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谢永健、陈桃芳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追偿;三、当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谢永健、陈桃芳、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的义务,依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以(2015)穗中法执字第3535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查封了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位于怀化市××丰西路(英泰国际一期)负一层143套商铺(产权证号71××25)和负二层35套商铺(产权证号71××23)。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本案中,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其名下的案涉房产并无不当。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查明: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层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全部抵押给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7月4日办理抵押登记,据此上述判决判令:当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路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怀化市××丰西路(英泰国际一期)负一层143套商铺(产权证号71××25)和负二层35套商铺(产权证号71××23)属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人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特定标的物,现曾礼贵对涉案房产商铺主张权利,以其自己对权利主张的陈述看,其对上述商铺主张的实体权利与生效判决认定的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相冲突,而曾礼贵的权利主张不能对抗生效判决,故对其异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曾礼贵异议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韵瑶法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来自